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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注销

 纳税人在《征管法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,携带单位公章、计算机代码章到各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写《纳税清算申报表》,同时按要求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。


(一)内资、三资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:

1.税务登记证正、副本;

2.税务登记表;

3.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、税控装置读卡数清单和《停机协办单回执》(没有购买税控装置的不提供);

4.国税局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和结清应纳税款证明复印件(非国、地税共管户和三资企业不提供);

5.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证明资料(独立核算的且无主管单位的不提供);

6.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。


(二)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资料:

1.税务登记证正、副本;

2.税务登记表;

3.最后一次缴税的缴款书复印件(核定为定额征收的不提供);

4.核定定额表(按次征收的不提供);

5.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、税控装置读卡数清单和《停机协办单回执》(没有购买税控装置的不提供);

6.其他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。


(三)代表处应提供的资料:

1.批准注销证明复印件(不需批准注销的不提供);

2.税务登记证正、副本;

3.税务登记表;

4.总部注销申请原件和翻译件、代表处的注销申请原件;

5.审计报告;

6.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;

7.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、税控装置读卡数清单和《停机协办单回执》(没有购买税控装置的不提供);

8.其他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。


(四)承包商应提供的资料:

1.工商登记证复印件;

2.税务登记证正、副本;

3.税务登记表;

4.注销申请书原件和翻译件;

5.雇佣合同或工资证明复印件;

6.其他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。


注意事项:

1.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,加盖公章并注明“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”,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、签署办理当日日期。

2.纳税人改变登记注册类型和转出税务登记的,按要求办理纳税清算手续时,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,不收回税控装置的密码器。

3.纳税人改变登记注册类型的,要求提供合并、改组改制的相关证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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